劳动合同法
January 30, 2008 – 8:23 pm新的《劳动合同法》出来有一个月了,不过一直没有怎么看过,最多只是在网上零星的看到点。
今天上一个人才网的时候看到上面介绍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之一:规定了通过规范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以往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多,为了逃避义务,有些单位甚至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打官司的时候也拿不出证据。《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规定非常具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一个月以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一个月以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若满一年未签,则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亮点之二: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
现在鼓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稳定用工,这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对该规定,用工单位不能视其为洪水猛兽,劳动者也不能视其为铁饭碗。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终身制是一种误解,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出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如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等各种情况,在条款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亮点之三: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一节专门对集体合同作出了规范,旧的劳动法并没有对集体合同作出规定。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由于此项内容过于笼统,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能也会遇到很多问题。
亮点之四:明确规范了劳务派遣的行为。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下,劳动者同劳务公司有关系却没有劳动,同用工单位有劳动却没有关系。
目前我国通过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有2300万,在我省银行、保险、电力、通讯、保安、加工性企业等行业也大量存在着劳务派遣。现存的最大问题是同工不同酬。此法在用工岗位作出了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利益也作出明确规定,目的是实现同工同酬。
但是目前很多单位都在钻空子,利用“逆向派遣”规避劳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还没有出台。
亮点之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的制定时,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的保障,休息休假、报酬、加班加点等等,都要经过双方协商确定。
亮点之六:对试用期作了严格限制,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目前,很多应届毕业生都会遇到试用期的尴尬。原《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而此法规定,试用期不能无期限,如果签订半年合同试用期只能是半个月;签一年合同试用期最多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
同时,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